黑龍江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黑龍江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省自然科學基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黑龍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主要用于資助自然科學、工程科學等領域中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支持研究團隊建設,培養(yǎng)、穩(wěn)定和引進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創(chuàng)新能力,為全省經濟社會發(fā)展提供科技支撐。
第三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主要來源于省級財政撥款。鼓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向省自然科學基金捐資或合作設立聯合專項。
第四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遵循尊重科學、激勵創(chuàng)新、公開公正、提倡競爭、強化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基金項目)包括:省自然科學基金研究團隊項目、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省自然科學基金杰出青年項目、省自然科學基金優(yōu)秀青年項目和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引導項目。
基金項目類別可根據我省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六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由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共同管理。
(一)省科技廳主要職責
??1.編制并發(fā)布年度基金項目申報指南;
??2.組織基金項目的申報、評審、編報項目資金預算和結題驗收;
??3.對基金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綜合績效評價。
(二)省財政廳主要職責
??1.審核并批復年度基金項目資金預算;
??2.按計劃撥付基金項目資金;
??3.對基金項目預算執(zhí)行情況開展監(jiān)督檢查和項目資金財政績效管理。
第二章 規(guī)劃與組織
第七條 省科技廳根據黑龍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和黑龍江省科技創(chuàng)新規(guī)劃制定基金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優(yōu)先發(fā)展領域和重點支持范圍。
第八條 基金項目通過依托單位組織實施。黑龍江省行政區(qū)域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yè)和其他從事科學研究的單位,可通過省科技廳申請注冊為依托單位。依托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有完善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
(二)有專門的科學研究管理機構和科學研究管理制度;
(三)具備為科技人員從事科學研究提供相應條件和服務的能力。
第九條 依托單位是基金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基金項目申請;
(二)審核申請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
(三)提供基金項目實施的必要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實施基金項目的時間;
(四)跟蹤基金項目的實施,保證基金項目經費??顚S?,為科技人員使用經費提供便利服務;
(五)配合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部門對基金項目的實施進行監(jiān)督、檢查、結題和綜合績效評價。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申請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依托單位的科技人員申請基金項目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行、科學道德和科研信用,有從事基礎研究工作的經歷;
(二)需是基金項目的實際主持人,正式受聘于依托單位, 每年在依托單位工作時間應不少于六個月;
(三)曾主持的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均已通過結題驗收,當年申請(含參加)基金項目總數不超過2項,其中只能主持1項;
(四)參與人與申請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人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目不超過3個。
第十一條?申請不同類別基金項目除符合第十條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相應條件:
(一)省自然科學基金研究團隊項目
??1.研究團隊應是在長期合作基礎上形成的研究隊伍,具有合理的專業(yè)、年齡和梯隊結構,包括團隊帶頭人1人,研究骨干不多于5人;
??2.團隊帶頭人作為項目申請人,應具有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有較高的學術造詣、較強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和合作精神;
??3.研究骨干應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或博士學位,其中50周歲以下者不低于研究骨干總數的五分之二;
??4.項目研究內容應突出我省重點產業(yè)發(fā)展需求,其科技成果的轉化能夠產生較大經濟和社會效益。
(二)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申請人應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或博士學位。不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和博士學位的申請人,必須由兩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的科技人員推薦。
(三)省自然科學基金杰出青年項目。申請人年齡未滿45周歲,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請人應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或博士學位,企業(yè)申請人應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或碩士及以上學位。
(四)省自然科學基金優(yōu)秀青年項目。申請人年齡未滿38周歲,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或博士學位。
(五)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引導項目。申請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或碩士及以上學位。
第十二條 基金項目采取網上申請、限額推薦的方式申報。經依托單位審核同意后,申請人通過黑龍江省科技計劃綜合管理系統(tǒng)在線提交申請。提交的材料以年度申報通知為準。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應當或委托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自基金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托單位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請人申請基金項目超過規(guī)定數量的。
第十四條 基金項目評審實行專家評審制度。評審方式包括網絡評審和會議評審,其中省自然科學基金優(yōu)秀青年項目和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引導項目采取網絡評審方式。省自然科學基金研究團隊項目、省自然科學基金杰出青年項目和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采取網絡評審和會議評審兩輪評審方式。網絡評審從同行專家?guī)熘须S機選擇5名專家進行評審,有效評審意見應不少于3份。會議評審專家由學術造詣深、知識面廣、客觀公正、有一定名望的專家組成,評審專家數量不少于9人。會議評審采取現場或視頻答辯方式。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本著科學、客觀、公正、負責的態(tài)度,綜合考慮申請人的研究經歷、資助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等因素,對申請基金項目從科學價值、創(chuàng)新性、經濟和社會效益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對網絡評審中專家評審意見分歧較大,但創(chuàng)新性強、可能產生原創(chuàng)性成果的基金項目(即非共識項目),可以進一步進行會議評審。提交會議評審的非共識項目不高于年度擬立項總數的5%。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根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和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年度基金項目資助計劃,提交省財政廳對經費預算進行審核,并按規(guī)定履行審批程序。
基金項目資助計劃應適當考慮區(qū)域、單位和學科平衡,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資助艱苦邊遠地區(qū)科技人員。
第十八條 在基金項目評審工作中,省科技廳或受委托的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是申請人、參與人近親屬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或受委托的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基金項目,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
省科技廳或受委托的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不得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
第四章 資助與實施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應當對擬資助基金項目的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基金項目組織簽訂《黑龍江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計劃任務書》(以下簡稱項目計劃書)。
第二十一條 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收到資助通知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計劃書填寫,省科技廳應當或委托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自收到項目計劃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逾期未提交項目計劃書且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二條 基金項目資金開支范圍按照《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基金項目實施中,省自然科學基金杰出青年項目和省自然科學基金優(yōu)秀青年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其他類別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基金項目實施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省科技廳可以直接作出終止基金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技人員的;
(二)因故不能繼續(xù)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xié)商一致,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協(xié)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廳將終止基金項目實施。
第二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保證項目參與人的穩(wěn)定,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由于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批準。距執(zhí)行期滿不足半年的基金項目不得變更參與人。
第二十五條 基金項目實施中,項目負責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研究內容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批準。
第二十六條 基金項目執(zhí)行期一般為3年。項目負責人應當在項目執(zhí)行期滿后60日內通過依托單位提交驗收申請,依托單位應對其驗收申請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應當或委托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依據項目計劃書對基金項目驗收申請進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不再分別開展單獨的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對資助經費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基金項目,依托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結題財務審計,報省科技廳備案審查;對資助經費不足50萬元的基金項目,項目負責人應編制基金項目資金決算表,經依托單位財務部門審核驗收后,報省科技廳備案審查。
第二十八條 基金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xù)使用。完成項目任務目標并通過結題驗收,結余資金在2年內由依托單位統(tǒng)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的結余資金收回省級財政。
第二十九條 基金項目結題驗收實行先提交科技報告和匯交科學數據,再驗收項目的制度,未提交科技報告和匯交科學數據的項目不予驗收。
第三十條 由于客觀原因或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題驗收的,項目負責人應當于基金項目執(zhí)行期滿后30日內提出延期或終止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批準。項目負責人只可申請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三十一條 超過規(guī)定期限無故不辦理結題驗收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項目計劃任務的,省科技廳將終止該項目執(zhí)行?;痦椖恳蚬式K止,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并向省科技廳提交終止報告,其結余資金上繳省級財政。對省財政資助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基金項目,省科技廳應組織清查,對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提出處理意見,設備變價收入、結余資金上繳省級財政。
第三十二條 省科技廳應當或委托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在15日內完成對申請結題驗收項目的審查,對不符合結題驗收要求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并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基金項目研究中取得的研究成果報告及基礎性數據,應按照《國家科技計劃科技報告管理辦法》《黑龍江省貫徹落實<科學數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要求向社會公開,實行共享(按照規(guī)定應當保密的除外)。
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積極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宣傳基金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推進研究成果的應用和轉化。
第三十四條 基金項目研究形成的專著、論文、專利等成果,均應標注“黑龍江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英文:Supported by Heilong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和項目編號,且同一研究成果不能標注1個以上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編號。未按要求進行標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為項目結題驗收和成果評價統(tǒng)計內容。
第五章?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三十五條 省科技廳應當或委托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對基金項目實施情況、依托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時應當查看基金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建立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的誠信檔案。
第三十六條 省科技廳應當或委托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評審專家誠信檔案。
第三十七條 省科技廳應當或委托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對基金資助工作進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作為制定基金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依托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基金項目管理職責,對項目負責人使用基金資助經費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跟蹤項目實施情況,檢查或抽查項目原始資料。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fā)現省科技廳或受委托的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依托單位及負責基金項目管理工作的人員、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人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行為的,可以檢舉或者控告。
第四十條?項目申請人、參與人偽造或者編造申請材料的,由省科技廳給予警告;其申請項目已決定資助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經費;情節(jié)嚴重的,列入科研誠信黑名單,3至5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基金項目。
第四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參與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科技廳給予書面警告,暫緩撥付基金資助經費,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經費;情節(jié)嚴重的,列入科研誠信黑名單,5至7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基金項目:
(一)不按照項目計劃書研究方向開展研究的;
(二)不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提交項目科技報告、結題報告或者其他按規(guī)定應提交的重要材料的;
(三)違背科學道德,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四)侵占、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第四十二條 依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廳給予書面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或3至5年不得作為依托單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項目研究條件職責的;
(二)不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的;
(三)縱容和包庇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四)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五)不配合省科技廳或委托的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監(jiān)督、檢查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
(六)截留、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龍江省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及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黑科聯發(fā)〔2011〕96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